您的位置:首页 > 财会资讯 > 税务资讯 >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7-29 11:08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现就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件目录.pdf

会计做账干货资料包
Excel模板大全 财务工作流程图 财务公式大全 合理避税大全 财务实用表格 投资决策分析模型
点击领取资料

免费看课

零基础小白学会计课程
免费
¥698 / 两科
2026初级会计精讲课程
免费
¥298 / 两科

会计考试

免费资料

学习计划 三色笔记 高频考点 历年真题 提分攻略 思维导图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6 中国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11946 京ICP备202100683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