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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业务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9:5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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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以下简称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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