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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哪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5:10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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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纳税人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包括: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
   (四)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四类生产企业每年首次申报属于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八)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非传统商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前4位不同)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
   (十)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十一)首次申报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三、经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无法排除疑点需开展实地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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