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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业务发生哪些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5:0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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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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