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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哪种退(免)税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1:5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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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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