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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1:4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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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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