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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5:3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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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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