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实务 > 税收实务 > 正文

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1:07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

会计做账干货资料包
Excel模板大全 财务工作流程图 财务公式大全 合理避税大全 财务实用表格 投资决策分析模型
点击领取资料

免费看课

零基础小白学会计课程
免费
¥698 / 两科
2026初级会计精讲课程
免费
¥298 / 两科

会计考试

免费资料

学习计划 三色笔记 高频考点 历年真题 提分攻略 思维导图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6 中国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11946 京ICP备202100683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