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恩课堂
中国会计网学习平台
扫码下载
微信扫码立即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