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3:4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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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相关凭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相关凭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相关凭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因此,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如符合上述规定,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