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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4:1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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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字〔1999〕264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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