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实务 > 税收实务 > 正文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2:23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会计做账干货资料包
Excel模板大全 财务工作流程图 财务公式大全 合理避税大全 财务实用表格 投资决策分析模型
点击领取资料

免费看课

零基础小白学会计课程
免费
¥698 / 两科
2026初级会计精讲课程
免费
¥298 / 两科

会计考试

免费资料

学习计划 三色笔记 高频考点 历年真题 提分攻略 思维导图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6 中国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11946 京ICP备202100683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