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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传递汇总纳税业务的销售额等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4:4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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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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