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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邮政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2:24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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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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