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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如何传递汇总纳税业务的销售额等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9:5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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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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