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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5:40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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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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