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1:5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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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