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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4:3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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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附件7《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生产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的附送资料还包括:
   1.出口销售明细账;
   2.取得预付款的报送收款凭证;
   3.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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