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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什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7:21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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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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