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8:1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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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
(1)通过深港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2)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