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6:5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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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0.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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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