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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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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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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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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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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