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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3:5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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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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