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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如何操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1:3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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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规定:“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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