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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是多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2:4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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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十六条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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