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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哪些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哪些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1:20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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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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