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3:4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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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