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2:04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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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