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3:53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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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