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实务 > 税收实务 > 正文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0:07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做账干货资料包
Excel模板大全 财务工作流程图 财务公式大全 合理避税大全 财务实用表格 投资决策分析模型
点击领取资料

免费看课

零基础小白学会计课程
免费
¥698 / 两科
2026初级会计精讲课程
免费
¥298 / 两科

会计考试

免费资料

学习计划 三色笔记 高频考点 历年真题 提分攻略 思维导图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6 中国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11946 京ICP备202100683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