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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0:2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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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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