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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申报方式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1:4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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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由
<
根据
2013.07.18
国务院令第
638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本细则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起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
国务院令第
638
号
)
确定于
2013
年
07
月
18
日失效
)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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