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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9:0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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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上述情形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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