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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2:5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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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九、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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