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9:41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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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