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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4:51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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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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