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9:4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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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