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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应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2:4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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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二、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8〕11号
) 第二条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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