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8:34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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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