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5:4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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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