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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享受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1:3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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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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