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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持股期限如何确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5:46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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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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