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2:25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微信扫码立即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3.本条第一项中“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