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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9:42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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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规定:“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规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07〕39号
)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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