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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3:08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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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已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已修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已废止,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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