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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22:5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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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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