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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8-06 00:00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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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1: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例2: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D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年1月,C将该批电芯中的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C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
  例3: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E从电池生产企业F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取得F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E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例4: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G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由于G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因此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2%的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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