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5-18 17:25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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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职工福利费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以下三类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需依法纳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以福利费名义为员工购置上述高价值物品,实质上属于与任职相关的非现金福利,具有普遍性和可量化性,税务机关视其为个人所得,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若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实际支付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或购置成本的差额部分,也属于应税所得。该差价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