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按暂估不含税金额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下月初用红字全额冲销该笔分录,待正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按发票标注的价款和进项税额完成正式入账。
一、处理核心依据
该操作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已入库的货物能及时反映在账面库存中,避免账实不符,同时符合财会〔2016〕22号文对暂估入账的规范要求,暂估时不预估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分步详细解释
月末暂估入账环节
月末对已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发票的货物,按采购合同、入库单标注的不含税金额暂估,分录为: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此操作仅确认存货与暂估负债,不涉及进项税额,因为未取得合规抵扣凭证,不能提前确认进项税。
下月初红字冲销环节
次月初用红字(或负数金额)全额冲回上月暂估分录,完全消除暂估记录的影响,分录为: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如果次月月末仍未收到发票,可在当月末再次做暂估入账,循环操作直到拿到发票,避免暂估长期挂账。
收到发票正式入账环节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发票实际不含税价款借记“原材料”,按标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价税合计总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完成正式入账。若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存在小额差异,直接调整当期存货成本即可,无需追溯调整往期数据。
三、特殊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金额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做价税分离。
若涉及跨年暂估,且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对应暂估成本需做纳税调增;后续拿到发票后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