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替代审计程序包括:完整记录不实施函证的理由及支撑证据,留存于审计工作底稿; 获取该账户年末及次年初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核对期末余额并核查大额未达账项的合理性; 实地查看该账户网银记录,核对信息一致性,留存截屏并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一、前置合规前提
该程序仅适用于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账户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很低,才可执行替代程序,不得随意省略函证。
二、核心程序分步详解
不函证理由与底稿留存
需执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程序,完整记录不实施函证的全部理由,附上支撑该理由的相关证据,将所有材料统一归档至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后续执业检查可追溯。
对账单与余额调节表核查
获取该账户年末及次年初的银行对账单、对应期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双方期末余额是否一致,逐笔核查大额未达账项的真实性,确认期后收付款记录的合理性,同时通过该程序评估企业银行资金内控的有效性。
网银记录核对与证据留存
实地登录该账户的网银系统,核对网银显示的交易流水、期末余额与企业提供的账面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将查阅的页面截屏留存,完整记录查看过程,最终由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出纳、财务负责人三方签字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确保证据效力。
三、补充延伸程序
除上述要求外,还可补充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企业信用报告,检查该账户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借款、质押、担保等受限情况;同时双向核对该账户的大额发生额与银行日记账、相关业务合同,进一步夯实审计证据的充分性。